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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GB15979一次性衛生用品(衛生巾)檢測項目及檢測實驗室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報告用途
    銷售、質量控制
    檢測對象
    一次性衛生用品
    費用和周期
    視具體產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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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隨著新產品、新材料不斷涌現,對產品的衛生要求進一步提高。為更好規范產品發展,守護消費者健康,市場監管zong局(國家標準委)在2024年6月25日發布了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標準代替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并將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標準由國家疾控局組織修訂,主要修訂了五方面內容。
    一是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調整了“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定義,增加了“衛生濕巾”“劑”“劑”等類別的術語和定義

    2024版范圍:
    適用于銷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

    2024版定義:
    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是指與直接接觸的,為達到生理衛生或、目的的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用品。
    注:主要包括婦女經期衛生用品、排泄物衛生用品(不包括廁所用紙)和衛生濕巾、劑、劑等其他衛生用品。



    二是細化了原材料衛生要求,增加了原材料禁用物質和生產用水要求
    ▲原材料應符合消毒產品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無毒、無害。不應使用廢棄或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作為原材料或半成品。
    ▲原材料中不得添加下列禁用物質。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生產用水。
    ▲衛生濕巾、抗(抑)菌劑和其他含有抗(抑)菌成分的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有效成分含量應符合產品標簽說明書標注的含量,其中用于手、皮膚、黏膜的產品,限用物質使用濃度應符合標準里限量要求規定。原材料中有標準規定的限用物質時,應在包裝上標識。



    三是優化了生產過程衛生要求,將生產環境衛生指標、消毒效果生物監測評價與產品衛生指標中“初始污染菌”合并調整為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抗(抑)菌劑生產車間空氣應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工作臺表面和工人手表面菌落總數符合標準要求;
    ▲消毒級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初始污染菌應小于或等于 10 000 CFU/g 或 CFU/mL;
    ▲應對用于消毒級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的消毒方法進行消毒效果檢測,并符號標準要求。



    四是強化了產品衛生要求,根據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不同產品的健康風險,按風險等級增加了pH值、可遷移性熒光增白劑殘留量理化指標,同時調整了微生物污染指標和毒理學安全性要求
    ▲根據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不同產品的特性和用途增加了理化指標。
    ▲明確了衛生栓(內置棉條)和提高了抗(抑)菌劑的微生物學指標的要求。
    ▲根據產品用途以及接觸皮膚、黏膜的不同,細化了毒理學試驗項目。


    五是更新和補充了相關檢測方法,調整了真菌檢測方法,優化了殘留量檢測方法,增加了新理化指標檢測方法、部分抗(抑)菌試驗方法等。▲增加了相關產品理化指標的檢測方法、空氣采樣器法、產品毒理學試驗方法中眼刺激試驗樣品處理方法、產品抗(抑)菌性能試驗方法選擇原則以及部分抗(抑)菌性能試驗方法,尤其是增加了高吸水材料性能試驗方法;
    ▲優化了產品微生物檢測方法中采樣數量、接種樣液量和真菌檢測方法、產品殘留量檢測方法;▲調整了產品抗(抑)菌性能試驗方法中樣品采集數量以及殺菌和作用時間。



    考慮到新標準實施后生產企業需要根據新修訂的標準對原材料、生產環境、產品衛生指標等進行調整,所以新標準發布后12個月正式實施。同時,為避免產品的浪費,規定:
    新標準實施之日前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在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的前提下,可以銷售至產品標示的有效期(保質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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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做《GB 15979—2024 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標準項目的檢測,有檢測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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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GB15979一次性衛生用品(衛生巾)檢測項目及檢測實驗室






















    相關資訊


    劑 antibacterial agent
    直接接觸完整皮膚或黏膜,具有一定殺菌(細菌和酵母菌)作用,但不以或者改善皮膚、黏膜的癥狀為目的的制劑。
    注:不包括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黏膜、肛腸等特定部位。




    附 錄 E
    產品殺菌性能、性能與穩定性檢測方法
    E.6.4 環試驗
    E.6.4.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含溶出性物質,或可制成直徑為 5.0 mm 片狀物的固體產品的效果鑒定;也可用于鑒別產品中是否含有可溶性物質。
    E.6.4.2 載體和器材
    E.6.4.2.1 液體材料試驗載體:5.0 mm 直徑圓形濾紙片,經壓力蒸汽處理后,置 120 ℃ 烤干 2 h,保存備用。
    E.6.4.2.2 微量移液器:5.0 μL~50 μL,可調式。
    E.6.4.2.3 游標卡尺。
    E.6.4.3 操作步驟
    E.6.4.3.1 試驗樣片的制備:對液體材料,取無菌并干燥的濾紙片。每片滴加產品實際使用濃度的溶液5.0 μL,然后將濾紙片平放于清潔的無菌平皿內,開蓋置 37 ℃ 恒溫箱中烤干,或置室溫下自然干燥后備用。對固體材料,可直接制成直徑為 5.0 mm、厚度不超過 4.0 mm 的圓片(塊),每 4 片(塊)一組。
    E.6.4.3.2 陰性對照樣片的制備:對液體材料,取無菌干燥濾紙片,每片滴加無菌蒸餾水 5.0 μL,干燥后備用。對固體材料,對照樣片應與試驗樣片同等材質、同等大小但不含成分。
    E.6.4.3.3 試驗菌的接種:用無菌棉拭子蘸取濃度為 5.0×10 5 CFU/mL~5.0×10 6 CFU/mL 新鮮制備的試驗菌懸液,在適宜的培養基平板表面均勻涂抹 3 次。每涂抹 1 次,平板應轉動 60°,Zui后將棉拭子繞平板邊緣涂抹一周。蓋好平皿,置室溫干燥 5 min。
    E.6.4.3.4 樣片貼放:每次試驗貼放 1 個染菌平板,每個平板貼放 4 片試驗樣片,1 片陰性對照樣片,共5 片。用無菌鑷子取樣片貼放于平板表面,陰性對照樣片貼于平板中心位置,試驗樣片貼于四周。各樣片中心之間相距 25 mm 以上,與平板的周緣相距 15 mm 以上。貼放好后,用無菌鑷子輕壓樣片,使其緊貼于平板表面。蓋好平皿,置 36 ℃±1 ℃ 培養箱,培養 16 h~18 h 測量結果。用游標卡尺測量環的直徑(包括貼片)并記錄。試驗 3 次(共 12 個樣片)。
    測量環時,應選均勻而完全無菌生長的環進行。測量其直徑應以環外沿為界。
    E.6.4.4 評價標準
    E.6.4.4.1 作用的判斷:環直徑大于 7.0 mm 者,判為有作用;環直徑小于或等于 7.0 mm者,判為無作用。
    E.6.4.4.2 重復試驗 3 次(共 12 個樣片)均有作用結果者,判為有作用。
    E.6.4.4.3 陰性對照組應無環產生,否則試驗無效。




    附 錄 E
    產品殺菌性能、性能與穩定性檢測方法
    E.7 穩定性測試方法
    E.7.1 測試條件
    E.7.1.1 室溫留樣:將原包裝樣品置 25 ℃±1 ℃ 下按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時間存放后抽樣進行、或殺菌性能測試。
    E.7.1.2 加速試驗(微生物法):將原包裝樣品置 54 ℃±1 ℃ 恒溫箱內 14 d 或 37 ℃±1 ℃ 恒溫箱內 90 d 或40 ℃~45 ℃ 恒溫箱內 180 d 或 35 ℃~40 ℃ 恒溫箱內 270 d,固體產品保持相對濕度(75±5)%,存放后抽樣進行、或殺菌性能測試。
    E.7.1.3 加速試驗(化學測定法):將原包裝樣品置 54 ℃±1 ℃ 恒溫箱內 14 d 或 37 ℃±1 ℃ 恒溫箱內90 d 或 40 ℃~45 ℃ 恒溫箱內 180 d 或 35 ℃~40 ℃ 恒溫箱內 270 d,固體產品保持相對濕度(75±5)%,于放置前、后分別測定、或殺菌有效成分含量。
    E.7.2 評價標準
    E.7.2.1 自然留樣:其率或殺菌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值,產品的、或殺菌作用有效期為自然留樣時間。
    E.7.2.2 加速試驗(微生物法):經 54 ℃ 加速試驗,其率或殺菌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值,產品的、或殺菌作用有效期室溫條件下為 1 年。經 37 ℃ 加速試驗,其率或殺菌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值,產品的、或殺菌作用有效期室溫條件下為 2 年。若經 40 ℃~45 ℃ 存放 180 d 或 35 ℃~40 ℃ 存放 270 d,其率或殺菌率達到規定的標準值,產品的、或殺菌作用有效期室溫條件下為 3 年。
    E.7.2.3 加速試驗(化學測定法):經 54 ℃ 存放 14 d,有效成分下降率小于 10%,且存放后有效成分含量均不低于產品企業標準規定含量的下限值,則貯存有效期可定為 1 年。若經 37 ℃ 存放 90 d,有效成分下降率小于 10%,且存放后有效成分含量均不低于產品企業標準規定含量的下限值,則貯存有效期可定為 2 年。若經 40 ℃~45 ℃ 存放 180 d 或 35 ℃~40 ℃ 存放 270 d,有效成分下降率小于 10%,且存放后有效成分含量均不低于產品企業標準規定含量的下限值,則貯存有效期可定為 3 年。
    E.7.2.4 當自然留樣與加速試驗微生物法或化學測定法結果不一致時,以自然留樣結果作為判定依據;當加速試驗率或殺菌率結果與化學測定法結果不一致時,以率或殺菌率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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