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UN3090和UN3091及資質報告
| 更新時間 2024-12-29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產品 鋰電池、鋰電池組、儲能電池 檢測報告 UN38.3報告、MSDS、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運輸報告 用途 出口通關、危包證 聯系電話 13760668881 聯系手機 13760668881 聯系人 鄒工 立即詢價 |
詳細介紹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鋰電池及其鋰電產品檢驗監管主要依據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海事組織《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以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等。
例如《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概要。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安全排氣裝置,如果發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絲等);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企業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等等。
《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SN/T 5370-2022)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 31241 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要求
GB 19521.11 鋰電池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T 35590 信息技術 便攜式數字設備用移動電源通用規范
SN/T 4548 出口鋰電池和電池組包裝檢驗規程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
民用組織(ICAO)《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細則》
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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