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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單體產品MSDS編寫檢測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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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UN38.3報告
    報告2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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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單體產品MSDS編寫檢測要求
    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簡稱DGR)每年更新發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 DGR版本第64修訂版(2023)將正式啟用。DGR 64修訂版(2023)中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概括如下

    修訂PI 965和PI968:要求每個根據IB條款運輸的包裝需要承受3m的堆碼試驗;堆碼試驗要求:

    要求根據第IB部分運輸的鋰電池,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承受3米堆碼試驗(同有限數量包裝的相關要求)。

     

    修改7.1.5.5鋰電池標記

    修訂鋰電池標記,取消了在標記上提供電話號碼的要求。過渡期到2026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第63版DGR中的標記可以繼續使用。

    修訂3.9.2.6.1,取消了扣式電池芯安裝在設備中出貨時對測試概要的要求

    鋰電池試驗概要的要求被修改,對于安裝在設備中的紐扣電池取消了必須提供(make ailable) 的試驗概要的要求。請注意,此條款不代表這些電池可以不辦理試驗概要,試驗概要依然需要辦理并保證公開可獲得,只是不再要求運輸時必須隨附。



    修改4.2危險貨物品名表

    對UN 2794(酸性濕電池),UN 2795(堿性濕電池)和UN 3292(鈉電池)**貨機運輸的單個包裝件允許的凈數量做出修改。


    對電池驅動車輛(UN 3171)、內燃機和機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設備(UN 2990、UN 3072)和車輛(UN 3166)的條目中增加特殊條款A154。




    以上我們目前獲取的資訊為您總結的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但不一定包含所有更新,實際的更新情況請以*終發布的文本為準。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原件)

    0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03《生產企業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0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原件)

    05《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復印件)

     

    .

    依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米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條件的,鋰電池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


    4.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鋰離子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


    5.電池應當有防短路裝置,以及防止意外啟動措施,產品應固定在包裝內,以免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
    .

    我們總部的新能源電池實驗室作為華南地區綜合檢測資質*齊全的電池檢驗檢測機構之一,為各大海運、公司的危險品運輸技術條件鑒定機構。嚴格按照IEC/ISO實驗室及檢驗機構體系運作,經CNAS和CMA認可,面向社會、企業和部門開展高質量的公共技術服務。可為各大汽車廠商、電池廠家提供原電池/手機鋰電池/數碼電池/鉛酸蓄電池/動力電池產品的GB標準認證、運輸安全認證、IEC、ISO、UL、EN等標準的一站式測試及認證服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電池貨物包裝屬性鑒定報告)測試、電池包/系統三項驗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電池/新能源汽車/帶電池設備的運輸報告、編寫/審核MSDS、編寫危險公示標簽、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陸運),有需要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鋰電池單體產品MSDS編寫檢測要求































    此外,蘇寧、唯品會等電商平臺也紛紛布局自建物流系統,連海外的電商巨頭也砸重金建設物流系統。這些電商產業的趨勢以及如今京東物流的否極泰來,都說明當初京東的選擇是明智的。如今看來,技術變革成為了京東物流成長過程中的變數。也許正是基于對技術的認識,如今阿里和京東這兩家前期以銷售、營銷見長的企業近年都開始強調技術轉型。電商巨頭的技術轉型今年三季度,京東凈收入達到1348億元,同比增長28.7%;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下(Non-G::P)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1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6%;另外,京東在三季度的年活躍購買用戶數達到3.344億,環比增加131萬人。
    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審查,今年9月23日簽署第296號令,公布了該《治理辦法》。新規:超限貨運車輛無法上高速公路《治理辦法》明確了貨運源頭單位、貨運經營者、駕駛人的職責,明確了超限超載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從業規范,界定了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強化源頭管理,規范超限超載運營市場行為。同時,突出了治超主體職責,強化法律責任。《治理辦法》統一了車貨總量限值認定標準。其中,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此外,電商和快遞企業根據大數據和:I的預測,推出前置件模式,順豐的極效前置,蘇寧的隨時,均有效實現了更加合理、的整體資源配置,優化高峰作業流程,緩解高峰倉庫、中轉及運輸壓力,前置訂單包裝工作、減少訂單作業時間,提升出庫時效。二是治理水平更加科學。各地郵政管理局結合國家郵政局要求和當地實際,充分發揮錯峰發貨、均衡推進的核心機制,對旺季工作作出部署,強化執行力度,提前籌劃部署,成立快遞業務旺季服務保障工作小組,對本轄區內快件量進行預測,并指導企業提前儲備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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