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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物廢棄處置要求及資質檢測公司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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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二十四條(一)定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國家對于固體廢物的法律認定
    除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中明確了固體廢物的定義外,國家還出臺了《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通過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等一系列嚴格的判斷程序,明確某樣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特別是針對有些企業利用固體廢物生產副產品,副產品不滿足產品質量標準,也不符合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同時也沒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屬于負價值,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副產品的屬性仍認定為固體廢物,不能以產品的名義逃避監管。


    什么是危險廢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二十四條(六)定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

    國家對于危險廢物的法律認定
    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19),認定為危險廢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凡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種類都是危險廢物;
       2、雖沒有列入國家的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但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3、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危險廢物如何貯存管理?
    危險廢物不同于一般的固體廢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要對危險廢物實行重點控制和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包括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幾個環節,必須要根據其特性,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原則。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依其危險特性的不同而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蝕性、傳染性、反應性等。因此,對于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必須根據其特性,實施適合其特性的污染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措施,即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原則。如果對性質相異的各類危險廢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措施,則不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會擴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什么是危險化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和處置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廢棄前相關的程序必須要履行。

    從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分2個環節,4個步驟:
    環節1: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

    步驟1  危險化學品擬廢棄處置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將處置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部門、****和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第六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步驟2  企業對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安監管管二字〔2003〕第38號)要求企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訓、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理)制度”;

    3、《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4.3節規定“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6.3節規定“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6.4-6.9節也有相關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危險化學品廢棄后,物理危險性并未消除,仍屬于危險化學品。

    環節2:廢棄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

    步驟3  生產、儲存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將廢棄危險化學品預處理后可穩定貯存的,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備案。
    法律依據
    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定義,“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步驟4  生產、儲存單位,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規范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工作。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污染的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如果企業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就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了。

    1、企業不妥善處置廢棄危險廢物化學品、未將處置方案向有關部門報備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危險化學品貯存不規范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3、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企業不處置或不規范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企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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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危廢的幾條問題解答:

    問:如何判斷某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
    答:判斷某種廢物是否為危險廢物,一是通過查找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根據實際生產工藝和生產環節描述,判斷是否屬于名錄內的危險廢物。二是若名錄中沒有相應的廢物代碼或者與產生環節描述不一致,要根據其表現出現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應性、腐蝕性、易燃性等),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及相關鑒別標準開展危險特性鑒別、鑒定工作。


    問: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為哪幾類
    答: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體現在對生態環境和健康具有有害影響,包括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危險廢物名錄清單中的英文縮寫即為對應的危險特性。在實際檢查過程當中,應關注企業倉庫張貼的危廢周知卡、危廢標簽上的危險特性選擇是否正確。


    問: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區別
    答: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問:符合什么條件時固體廢物無須通過采樣、檢測判斷不屬于危險廢物
    答:同時滿足:
    ①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② 根據其生產的原輔材料和工藝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險特性,則可以不開展危險特性檢測工作或輔助性檢測工作,直接作出該固體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性認定,避免了危險廢物鑒別過程的過度檢測。


    問:污泥是不是危廢
    答:類情況,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第二類情況,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情況,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五類情況,1998年出臺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規定,從、中心和診所的服務中產生的臨床廢物(包含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臨床廢物HW01)。2005年頒布實施的《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第4.3.1款擴大化規定,“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該標準將化糞池糞便等作為危險廢物,明顯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發改委令第1號),已將98版《名錄》中的“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刪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沒有再提及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納入廢物或危險廢物管理。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為企業做危廢鑒別的測試,并出具相關檢測報告。有檢測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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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厭氧塔出水依靠重力流至厭氧沉淀池,實現泥、水分離。EC厭氧塔共設兩組,每組4座,每座厭氧塔直徑為¢12m,有效高度為13m,總高度為16m,厭氧反應器為碳鋼材質,防腐處理,倒錐形罐頂。每座厭氧塔設1臺電磁流量計、1臺pH計、1臺溫度計。每組厭氧塔(4座)出水設厭氧沉淀池一套,厭氧沉淀池為斜板沉淀池,平面尺寸為1.m6.m,有效水深為2.m,超高為1.m,斜板數量為5m3;鋼筋混凝土結構;每組EC厭氧沉淀池內設泥位計1臺,水下刮泥機2臺,重力排泥。2生物增濃系統生物增濃系統又稱生物增濃同步脫氮系統,由生物增濃氧化池和沉淀池兩部分組成。厭氧沉淀池出水重力流至生物增濃氧化池,氧化池中投加一定量的炭粉增加污泥濃度至5~6mg/L,控制特定的水力條件、低溶解氧(.3~.5mg/L)等參數,較高的污泥濃度使得處理效果好,低氧狀態具有水解酸化作用,對難降解COD有較好的適應性,對COD的去除效果要優于其他好氧工藝。低溶氧又創造了同步硝化反硝化脫氮的條件,低溶解氧曝氣避免了泡沫的產生。
    Hobigne|認為**氧化法的作用機理是通過不同途徑產生HO自由基的過程。自由基HO一旦形成會誘發系列的自由基鏈反應,攻擊水體中的各種污染物.直致降解為一氧化碳、水和其他礦物鹽。可以說**氧化技術是以產生HO自由基為標志。O2/UV(紫外)、H2O2/UV(紫外)、3/H2O2及非均相Ti2光催化氧化等幾種典型的**氧化技術研究表明,,**氧化法的應用領域可擴展到水體中難降解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但應加強所需新型反應器的研制,以便進一步強化廢水的降解,提高其處理效率,與其它的廢水處理方法相比,**氧化法具有以下特點:產生大量非常活潑的自由基HO其氧化能力(2.8V)僅次于氟(2.87v),它作為反應的中間產物,可誘發后面的鏈反應:HO無選擇地直接與廢水中的污染物反應將其降解為一氧化碳、水和無機鹽不會產生二次污染:由于它是物理化學處理過程,很容易加以控制,以滿足處理需要甚至可以降解。的污染物:既可單獨使用,又可與其他處理方法相匹配,如作為生化法的前后處理,可降低處理成本。在國外,**氧化法處理廢水早已在些對經濟成本不敏感的工業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國內近年米應用H2O2/UV法處理造紙廠廢水也取得了明顯進展,用O3uV法處理廢氣的研究也己開。此外,**氧化法所需的新型反應器,如的鼓泡塔反應器、旋轉填料床反應器、流化床光催化反應器、撞擊流反應器與**氧化法偶合的研究也正在展開,以便進步強化廢水的降解和提高其處理效率。
    Zhao等通過殼聚糖(CS)與丙烯酰氧二芐基氯化銨的接枝共聚,制得了兩親型陽離子殼聚糖基絮凝劑,發現其在乳化油廢水處理中的絮凝效果比CS、P:C與陽離子聚丙烯酰胺的絮凝效果更加優異。絮凝法雖然工藝簡單,效果好,適應性強,但是絮凝劑投加后所需的靜置時間長,且形成的絮體易漂浮,導致后續絮體分離效率較低。附法吸附法除油關鍵在于吸附劑的選擇。活性炭是*常用的吸附材料,具有良好的吸油性能,同時也可以吸附水中的其他有機物,但是吸附容量有限,回收利用困難,綜合成本較大。
    Marcelino等采用好氧生物降解和臭氧氧化相結合的工藝,針對某藥企高濃度制藥廢水進行處理研究,結果表明:廢水中COD去除率達到98%,超過99%的抗生素得到去除。Caluwé等利用石化廢水成功實現好氧污泥顆粒化,利用兩組SBR反應器處理高濃度石化工業廢水,COD和DOC去除率超過95%。厭氧生物處理是一種既節能又可以產能的技術,有機負荷高,剩余污泥數量少。Pandey等使用含有聚醇(PV:)凝膠珠的反應器作為生物膜載體的兩級填充床對有機廢水進行厭氧處理,分階段系統顯示COD去除效率高達89%。
    Wang等[15]提出了一種新型微波輔助光催化膜蒸餾(MPMD)工藝,用于處理含有無機離子的煤氣化有機廢水。結果顯示,在12h以上的操作后,CODcr去除率高于96%,NH4+-N為98%。Wu等[16]采用直接接觸膜蒸餾(DCMD)處理高濃度有機發酵廢水,系統考察了DCMD的性能特點,包括滲透通量,滲透水質量以及膜污染等。實驗結果表明,在12hDCMD過程之后,超過95%的COTOC和蛋白質被截留;膜表面沉積物很難通過水沖洗清洗,而大多數可以通過HCl溶液除去;DCMD是一個有前景的處理高濃度有機發酵廢水處理工藝,進一步研究應用需針對膜污染控制。濾、微濾、納濾和反滲透根據截留分子量的不同,可將膜分為微濾膜(MF)、超濾膜(UF)、納濾膜(NF)和反滲透膜(RO)等。在印染行業,人們越來越重視應用陶瓷納濾膜(NF)從高鹽度廢水中回收提取染料和鹽類物質(如NaCl)。Da等提出了水溶膠-凝膠法制備高通量氧化釔穩定氧化鋯(YSZ)NF膜處理印染廢水,該膜的透水性為28Lm-2h-1bar-1,結果顯示:在合適的條件下,NaCl去除率達到98%以上,增白劑回收率為99%,表明陶瓷NF膜是處理染料廢水的合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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