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是法定檢驗商品,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如果存在不如實申報等偽瞞報行為,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必須申請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必須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違反規定的,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如果為了達到偽瞞報的目的,沒有合格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可能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危險品指什么?
危險品是一種不規范的俗稱,往往用來指代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中的闡述: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我國對危險化學品認定采用目錄管理方式,即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相關核心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危險化學品目錄,并適時調整。
如何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危險化學品目錄》有2828個條目,其中有許多是有明確名稱的化學品,如化氫、氫溴酸等,但Zui后一項是一類化學品,基本包括所有的易燃液體混合物,常見的如油漆、香蕉水、稀釋劑等。
從事生產或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2828種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到應急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必須提供符合性聲明、危險公示標簽(如下圖例)和安全數據單(SDS、MSDS、安全技術說明書)。
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的闡述: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按其主要危險類型將危險貨物分為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或物質、氧化物質與有機化物、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雜類危險物質九大類,各大類分為若干小類,并定期調整。
如何判定商品屬于危險貨物?
判定依據: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危險貨物具有由四位數字組成的聯合國編號,如UN3480,UN3077等。
通常情況下,危險貨物必須使用帶un標記的危險貨物包裝(如下圖例)。
什么是危包證?
“危包證”是一種俗稱,準確的講是指《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假如“危險貨物”是“猛虎”,“危險貨物包裝”就是“關老虎的籠子”。
“性能檢驗”就是通過試驗檢驗“籠子(即包裝)”結不結實?牢不牢固?能不能關得住“老虎”(危險貨物)?能關什么樣的老虎(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使用鑒定”就是檢驗企業選擇的“籠子”(包裝)是否適合這種“老虎”(危險貨物)?裝老虎(危險貨物)的方法對不對?能不能確保長途運輸安全?......使用鑒定合格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
危險貨物的危險性遠比“老虎”更兇猛、更復雜、危害更大,因而法律法規對危險貨物包裝都有較高的要求。聯合國制定了《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海運、空運、鐵路、公路等危險貨物規則,以規范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危險化學品及危險貨物的進出口與運輸、港口、監管、人員安全等問題息息相關,從企業合規經營和防范風險的角度,建議相關企業予以高度重視,特別是要對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是否屬于危險貨物或者危險化學品,以及在生產、運輸、進出口等環節需要符合什么樣的監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認識,并建立相應的規范工作機制,以有效防范相關的違法風險和安全風險。
我們總部實驗室能做化工產品的檢測,可以出具辦理危包證需要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可以為企業編制/審核中文MSDS、編制/審核危險公示標簽,也可以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公路、鐵路),有需求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危險貨物包裝標記
標記指有包裝的危險貨物,須在包件上顯示危險貨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技術名稱(如有)以及“UN”打頭的聯合國編號;如果物品無包裝,則須將標記顯示在物品上、托架上或在其裝卸、儲存或發射裝置上。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海關監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等有關規定,《目錄》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的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報關時應填報相關事項并申請檢驗;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產地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危險公示標簽
1.格式
危險公示標簽六要素:1)信號詞;2)危險性說明;3)防范說明;4)象形圖;5)產品標識符;6)生產商/供應商標識等。
2.尺寸
對于不同容量的容器或包裝,標簽尺寸
3.內容
內容應完整,中外文的內容需一致。
4.象形圖顏色
象形圖的顏色一般使用黑色圖形符號和白色反差底色,邊框為紅色并足夠寬,以便醒目。若貨物不出口,僅在國內使用,主管部門可允許邊框使用黑色。
5.紙張材料
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
6.小容器與組合容器的要求
內容器包裝面積不夠大,不能把所要求的標簽要素全部納入時,可使用簡化標簽,應包含下列限度信息:
產品標識符、象形圖、信號詞、說明“請查看完整標簽”、供應商識別信息(如名稱和電話號碼)。
按GHS有關要求,組合容器的內包裝應張貼危險公示標簽,外包裝僅要求有聯合國運輸標記和標簽;但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公示標簽),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應特別關注上述要求的差。
越南財政部海關總局稱,為主動防止產地詐欺、不法轉口,越南海關已主動報告越南有關產地詐欺、不法轉口的現況;同時已頒布219年8月23日第1662/QD-C號決定有關落實219年7月4日第824/QD-TTg號決定,批準“針對反規避貿易救濟措施及防止產地詐欺加強行政管理”提案。其中,越南海關將集中落實8項措施;補充、修正財政部218年4月2日第38/218/TT-C號公告規定有關檢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產地(于219年9月5日第62/219/TT-C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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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 話:1376066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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