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對過境貨物通關流程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一起來了解一下。
過境貨物主要通關流程
進境地
一、傳輸原始艙單
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艙單電子數據。不同進境運輸方式傳輸原始艙單的要求略有不同。
1.水運和空運
《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3號),“過境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艙單辦法》規定傳輸進出境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2.公路
根據《關于調整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3號),“關于海關貨物通關代碼RD16是指過境貨物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關方式承運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3.鐵路
《關于調整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8號),“進境鐵路列車載有過境貨物的,鐵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在原始艙單其他數據傳輸時限前告知進境鐵路列車負責人,并由進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按照規定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二、申報過境貨物運輸申報單
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進境地海關申報過境運輸申報單電子數據。
海關審核通過后,因故不開展過境運輸或者需要修改變更過境運輸申報單電子數據的,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刪除過境運輸申報單電子數據。
注意事項
●過境貨物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過境貨物為動物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海關簽發的動物過境許可證;
●過境貨物為兩用物項等國家限制過境貨物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申報信息應與原始艙單信息保持一致。
三、辦理貨物檢疫和查驗手續
1.依法需要檢疫的,應當在檢疫合格后過境運輸;
2.過境動物的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他廢棄物,必須依法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3.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配合。
四、辦理轉關手續
過境貨物運抵進境地,經進境地海關審核同意,方可過境運輸。根據進境地海關要求,可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辦理進口轉關手續。經進境地海關辦結轉關單審核、放行、施封手續后,運輸工具負責人可提貨發運。
注意事項
●轉關方式選擇“8-過境”;
●提運單信息應與原始艙單信息保持一致;
●境內運輸方式為鐵路且商業封志完好的,可不施加海關封志;境內運輸方式為公路的,應施加海關封志。
中轉地(可選)
過境貨物運離進境地后、運抵出境地前需要換裝運輸工具、集裝箱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換裝地海關申請辦理過境運輸換裝手續。
一、辦理轉關手續
1.辦理進境地至中轉地的轉關單核銷手續;
2.辦理中轉地至出境地的轉關單申報、審核、放行手續。
二、辦理貨物查驗手續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配合。
出境地
一、辦理轉關手續
過境貨物運抵出境地后,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單核銷手續。
二、辦理貨物查驗手續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配合。
三、辦理出境手續
運輸工具負責人根據海關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管理要求,辦理出境手續。
注意事項
過境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運輸出境。特殊情況下,經進境地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其他相關手續
一、備案
承擔過境貨物境內運輸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開展過境貨物運輸業務,并按照規定在海關備案。
二、退運
過境貨物因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海關責令退運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按要求辦理退運手續。
三、納稅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過境貨物在境內發生滅失或者短少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補辦進口納稅手續。
供稿:口岸監管處、新港海關
轉自黃埔海關12360發布,原標題《【通關監管】過境貨物通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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