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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定義與出口要求及檢測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5-18 23:44 更新時間: 2025-01-07 07:00
什么是危險品?
危險品是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統稱。危險品是一種不規范的俗稱,往往用來指代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表述: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什么區別?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之間二者是交叉關系,所依據的分類體系不同。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判定標準,《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目錄》采納了2013年發布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系列國家標準,該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與《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四修訂版)》(GHS)基本一致。
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原則,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9項,符合任意一項危險特性的產品,即為危險化學品。
按照《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要求,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現行版《危險化學品目錄》為2015年發布。
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這兩個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技術內容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
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
按照種類,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按照危險程度,對第1類、第2類、第7類、第5類的5.2項、第6類的6.2項以及第4類的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其他各類危險貨物,可劃分為I類、II類、III類三個包裝類別:
如何快速辨別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
①根據品名、CAS號,直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② 根據安全數據單,收集貨物別名、閉杯閃點或者結合GHS分類,判定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③ 根據安全數據單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中聯合國UN編號,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④ 根據貨物外包裝是否加貼運輸標簽(危險化學品象形圖與危險貨物運輸標簽的顯著差異,見圖2、圖3),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⑤ 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判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
我們總部實驗室是國家化學品分類鑒別與評估重點實驗室,可以為進出口企業對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出具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公路、鐵路)報告、編寫或審核中文MSDS、編寫或者審核危險公示標簽。有企業需要出以上報告,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01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129號”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相關材料。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管,嚴格按照要求檢查包裝完整性,檢查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危險貨物包裝標記標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檢查危險貨物包裝類別是否與其內容物相一致。
02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
主要包含三項工作內容: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管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9號
一、檢驗模式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地點)和比例。
二、申報要求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時,應在“貿易單一窗口”如實填報貨物屬性、檢驗檢疫名稱、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和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等,并按照申報貨物項分別上傳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后,應及時通過“貿易單一窗口”查詢檢查通知。
全產品擴張主要是指,貨代企業將其代理的貨物種類無限延展,實現涵蓋海運、空運、鐵路,從普貨到特種貨物(如危險品、食品)的全覆蓋。打通全港口或全產品,都處于同一并購維度,目的是為了爭取更大規模的貨源,爭取更低廉的運價,以及更好的艙位保障。本質上看,能夠直接發貨的出發港及目的港資源,種類繁多的貨物類型,能幫助貨代限度地占有船期資源。而跨界并購,則是打通整個服務鏈條。從經營理念上看,這是對傳統貨代的一次重塑及革新。英尺和4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征收。港建費的征收的初期對我國港口基礎建設升級有著極大的幫助,然而,近年來對于港建費收費不合理的質疑聲卻從未停歇。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初期,由國家投資建設的沿海及長江主要港口,隸屬于或與地方雙重,屬于國有資產,因此向其征收港口建設費合情合理且十分必要。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成分不斷擴大,出現了多種新的投融資模式建成的港口,碼頭內部的股權關系也變得日益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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