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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工品辨別方法及質檢報告
發布時間: 2023-05-17 00:12 更新時間: 2025-01-09 07:00
什么是危險品?
危險品是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統稱。危險品是一種不規范的俗稱,往往用來指代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表述: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什么區別?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之間二者是交叉關系,所依據的分類體系不同。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判定標準,《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目錄》采納了2013年發布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系列國家標準,該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與《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四修訂版)》(GHS)基本一致。
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原則,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9項,符合任意一項危險特性的產品,即為危險化學品。
按照《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要求,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現行版《危險化學品目錄》為2015年發布。
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這兩個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技術內容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
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
按照種類,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按照危險程度,對第1類、第2類、第7類、第5類的5.2項、第6類的6.2項以及第4類的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其他各類危險貨物,可劃分為I類、II類、III類三個包裝類別:
如何快速辨別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
①根據品名、CAS號,直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② 根據安全數據單,收集貨物別名、閉杯閃點或者結合GHS分類,判定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③ 根據安全數據單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中聯合國UN編號,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④ 根據貨物外包裝是否加貼運輸標簽(危險化學品象形圖與危險貨物運輸標簽的顯著差異,見圖2、圖3),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⑤ 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判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
我們總部實驗室是國家化學品分類鑒別與評估重點實驗室,可以為進出口企業對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出具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公路、鐵路)報告、編寫或審核中文MSDS、編寫或者審核危險公示標簽。有企業需要出以上報告,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要求是什么?
1.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2)有關公約、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4)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的技術規范、標準;
2.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
(1)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對出口列入危規(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英文簡稱TDG)《危險貨物一覽表》的危險貨物,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包裝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9號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地點)和比例。
這標志著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由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轉變為“批批審單驗證+批批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
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有效降低企業物流成本,鼓勵港口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發展,近日,汕頭市出臺《關于支持汕頭港廣澳港區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在未來三年每年安排1億元財政補助資金用以支持廣澳港區發展,提升港口競爭力。根據《措施》對考核年度在廣澳港區新增集裝箱班輪航線(港、澳、臺航線除外)連續運營滿一周年且考核年度掛靠36航次以上的航線經營人給予一次性補助:每條新增的近洋集裝箱班輪航線補助15萬元;每條新增的遠洋集裝箱班輪航線補助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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