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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鋰電池出口如何申請危險特性分類報告及資質報告
    發布時間: 2023-05-06 22:41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鋰電池出口如何申請危險特性分類報告及資質報告










    本規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陽極中鋰的質量。在本特殊規定所用“設備”一詞,是指由鋰電池或電池組作為工作電源的裝置。鋰金屬電池組和鋰離子電池組條目單列,是為了方便使用具體運輸方式運輸這類電池組,也便于采取不同的應急反應行動。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 38.3.2.3 節定義的單電池,視為“電池”,在本特殊規 定中按對“電池”的要求運輸。
    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矩形標記”。其它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9類危險貨物“菱形標志”。但不排除部分國家地區要求兩個標志同時張貼,只要企業提供情況說明即可。



    雖然新能源汽車中所用的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但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運輸的貨物為純電動汽車,運輸專用名稱為“電池驅動的車輛”,聯合國編號為“UN 3171”,海陸運輸時為“非限制性貨物”,無包裝要求;
    (2)如果運輸的貨物為混動汽車時,運輸專用名稱為“易燃液體驅動的車輛”,聯合國編號為“UN 3166”,海陸運輸為“非限制性貨物”,無包裝要求。
    (3)如果運輸的貨物為鋰離子電池,運輸專用名稱為“鋰離子電池”,則危險性類別為“第9類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 UN 3480”,根據其包裝導則的規定相應的包裝類別為“I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應進行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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