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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鋰電池出口如何申請危包證及檢測公司
    發布時間: 2023-05-05 00:02 更新時間: 2024-12-03 07:00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鋰電池出口如何申請危包證及檢測公司











    隨著便攜式電子產品功能不斷地擴展和強化,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自帶的電池容量已無法滿足人們長期使用的需求,人們急需一種便攜的外置高容量的電源產品以保證移動設備的續航時間。移動電源應運而生,給生活帶來了便利,移動電源市場也呈現出較快增長態勢。海關總署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企業意見與建議后,組織專家在科學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SN/T5370-2022),(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是海關監管部門進行檢驗、企業提升質量安全體系水平的依據,是保障進出口鋰電池移動電源安全的壓艙石。



     新規則特別為這三類電動車輛制定了包裝導則P912:
      車輛應固定在堅固堅硬的外包裝中,該包裝容器應由合適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與包裝容量及其設計相關的,具有足夠的強度。包裝應防止車輛在運輸中被意外操作和啟動。包裝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車輛應被固定在包裝中,以防止在運輸中任何方向的改變,以及導致車輛的移動和電池的損壞。
      包裝運輸的車輛可以將車輛上的某些部件(電池除外)從其框架上拆下運輸。車輛的包裝凈重可以超過400公斤。
      當車輛的單件凈重等于或大于30 kg時,可以有三種方式:
      (a)可以裝入板條箱或固定在托盤上;
      (b)可以不包裝運輸,條件是車輛能夠在運輸過程中保持直立,無需額外支撐,并且車輛為電池提供足夠的保護,以免對電池造成損壞;
      (c)如果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傾覆的(例如摩托車),則可以在裝有防止傾覆的手段的集裝箱內不加包裝地運輸,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貨架。
      規定還重申,如果車輛被密封容器包裝則需要粘貼9A號(Class 9)標簽;但如果無法使用外包裝的則可以不粘貼上述標簽。
      另外,對于鈉離子電池供電的車輛,在電池已短路,電池中不含電能(電池的短路可以驗證的),則不受規則的限制。
    上述規則細化了電動車輛的分類,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針對性的對照應用和加以管理。這些規定不久之后將會被海事組織酌情導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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