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簡稱DGR)每年更新發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 DGR版本第64修訂版(2023)將正式啟用。DGR 64修訂版(2023)中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概括如下
修訂PI 965和PI968:要求每個根據IB條款運輸的包裝需要承受3m的堆碼試驗;堆碼試驗要求:
要求根據第IB部分運輸的鋰電池,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承受3米堆碼試驗(同有限數量包裝的相關要求)。
修改7.1.5.5鋰電池標記
修訂鋰電池標記,取消了在標記上提供電話號碼的要求。過渡期到2026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第63版DGR中的標記可以繼續使用。
修訂3.9.2.6.1,取消了扣式電池芯安裝在設備中出貨時對測試概要的要求
鋰電池試驗概要的要求被修改,對于安裝在設備中的紐扣電池取消了必須提供(make ailable) 的試驗概要的要求。請注意,此條款不代表這些電池可以不辦理試驗概要,試驗概要依然需要辦理并保證公開可獲得,只是不再要求運輸時必須隨附。
修改4.2危險貨物品名表
對UN 2794(酸性濕電池),UN 2795(堿性濕電池)和UN 3292(鈉電池)**貨機運輸的單個包裝件允許的凈數量做出修改。
對電池驅動車輛(UN 3171)、內燃機和機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設備(UN 2990、UN 3072)和車輛(UN 3166)的條目中增加特殊條款A154。
以上我們目前獲取的資訊為您總結的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但不一定包含所有更新,實際的更新情況請以*終發布的文本為準。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原件)
0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03《生產企業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0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原件)
05《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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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米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條件的,鋰電池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
4.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鋰離子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
5.電池應當有防短路裝置,以及防止意外啟動措施,產品應固定在包裝內,以免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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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總部的新能源電池實驗室作為華南地區綜合檢測資質*齊全的電池檢驗檢測機構之一,為各大海運、公司的危險品運輸技術條件鑒定機構。嚴格按照IEC/ISO實驗室及檢驗機構體系運作,經CNAS和CMA認可,面向社會、企業和部門開展高質量的公共技術服務。可為各大汽車廠商、電池廠家提供原電池/手機鋰電池/數碼電池/鉛酸蓄電池/動力電池產品的GB標準認證、運輸安全認證、IEC、ISO、UL、EN等標準的一站式測試及認證服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電池貨物包裝屬性鑒定報告)測試、電池包/系統三項驗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電池/新能源汽車/帶電池設備的運輸報告、編寫/審核MSDS、編寫危險公示標簽、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陸運),有需要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的新規定為“職業索賠”關閉大門實際上,在線和線下都有與周某相同的“職業吃貨”。她們在網上平臺(例如在線購物和外賣)上瘋狂地下訂單。收到貨后,她們立即申請“僅退款”,不退貨,然后通過投訴妥協威脅商人。互聯網法律大會在219年發布的行業觀察報告指出,職業索賠影響了商家,平臺,監管機構和部門等多方,擾亂了市場商業環境,并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利保護的資源。將來,“職業索賠人”通過惡意投訴獲利的大門將關閉。
比如,近日我委會同文化和旅游部,對云南以無理由退換貨為切入點、重塑旅游消費新生態的有關情況進行深入調研,通過這樣的舉措,對進一步激發云南的旅游消費潛力起到了非常好的推動作用。像這樣的好經驗、好做法,我們會進一步梳理、進一步提煉,通過適當的方式進行宣傳和推廣。也希望記者朋友們能夠更多的挖掘在消費領域的一些亮點,加大力度進行宣傳和推廣。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我的問題是關于剛剛提到的這個文件,近期發改委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我們注意到在這份文件里提到發揮多元化融合發展主體的作用,請問這是出于怎樣的考慮?下一步有什么具體的支持措施?孟瑋:這個《意見》剛剛發布,可能很多的政策措施大家還在消化吸收。
網貸整治辦:未通過測評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據互聯網金融協會消息,11月15日全國網貸整治辦、互聯網金融協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測評工作的通知》,明確通過測評的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和網貸資金存管標準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未通過測評的商業銀行不得再繼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有效期兩年,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對有效期內的商業銀行組織定期不定期檢查,商業銀行應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或存在嚴重問題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取消其通過測評的資格。
- 鋰電池單體UN38.3概要質檢報告 2024-12-02
- 磷酸鐵鋰電池UN38.3概要第三方檢測 2024-12-02
- 鋰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空運報告)檢測要求 2024-12-02
- 電動車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報告)第三方檢測 2024-12-02
- 動力鋰電池UN38.3報告檢測機構 2024-12-02
- 儲能集裝箱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陸運報告)檢測機構 2024-12-02
- 鋰電池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檢測單位 2024-12-02
- 紐扣電池危險公示標簽廣州實驗室 2024-12-02
- 紐扣電池危險公示標簽出口監管要求 2024-12-02
- 電動車電池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出口監管要求 2024-12-02
- 儲能電柜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報告)出口監管要求 2024-12-02
- 儲能電柜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陸運報告)檢測機構 2024-12-02
- 動力鋰電池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廣州實驗室 2024-12-02
- 鋰電池危險公示標簽檢測公司 2024-12-02
- 新能源汽車電池UN38.3報告第三方檢測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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