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簡稱DGR)每年更新發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 DGR版本第64修訂版(2023)將正式啟用。DGR 64修訂版(2023)中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概括如下
修訂PI 965和PI968:要求每個根據IB條款運輸的包裝需要承受3m的堆碼試驗;堆碼試驗要求:
要求根據第IB部分運輸的鋰電池,每個包裝件必須能夠承受3米堆碼試驗(同有限數量包裝的相關要求)。
修改7.1.5.5鋰電池標記
修訂鋰電池標記,取消了在標記上提供電話號碼的要求。過渡期到2026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第63版DGR中的標記可以繼續使用。
修訂3.9.2.6.1,取消了扣式電池芯安裝在設備中出貨時對測試概要的要求
鋰電池試驗概要的要求被修改,對于安裝在設備中的紐扣電池取消了必須提供(make ailable) 的試驗概要的要求。請注意,此條款不代表這些電池可以不辦理試驗概要,試驗概要依然需要辦理并保證公開可獲得,只是不再要求運輸時必須隨附。
修改4.2危險貨物品名表
對UN 2794(酸性濕電池),UN 2795(堿性濕電池)和UN 3292(鈉電池)**貨機運輸的單個包裝件允許的凈數量做出修改。
對電池驅動車輛(UN 3171)、內燃機和機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設備(UN 2990、UN 3072)和車輛(UN 3166)的條目中增加特殊條款A154。
以上我們目前獲取的資訊為您總結的針對電池或含有電池的貨物運輸要求的重要變化,但不一定包含所有更新,實際的更新情況請以*終發布的文本為準。
目前,出口鋰電池產品無需實施出口商品檢驗,但鋰電池產品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申請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原件)
0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原件)
03《生產企業廠檢合格記錄單或者產品符合性聲明》(原件)
0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原件)
05《出口危險貨物銷售合同》(復印件)
.
依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米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條件的,鋰電池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
4.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鋰離子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
5.電池應當有防短路裝置,以及防止意外啟動措施,產品應固定在包裝內,以免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
.
我們總部的新能源電池實驗室作為華南地區綜合檢測資質*齊全的電池檢驗檢測機構之一,為各大海運、公司的危險品運輸技術條件鑒定機構。嚴格按照IEC/ISO實驗室及檢驗機構體系運作,經CNAS和CMA認可,面向社會、企業和部門開展高質量的公共技術服務。可為各大汽車廠商、電池廠家提供原電池/手機鋰電池/數碼電池/鉛酸蓄電池/動力電池產品的GB標準認證、運輸安全認證、IEC、ISO、UL、EN等標準的一站式測試及認證服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電池貨物包裝屬性鑒定報告)測試、電池包/系統三項驗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電池/新能源汽車/帶電池設備的運輸報告、編寫/審核MSDS、編寫危險公示標簽、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陸運),有需要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如果快遞員在放置之前電話征求過意見,而對方又不承認的,通過舉證可以免于處罰。李力曾遇到過一個比較難纏的客戶。對方家住六樓,無電梯,無論快遞包裹有多重,他都要求李力將包裹送至家門口,并且只有中午或晚上家里有人時才可以送。其實,這位客戶家的樓下就有快遞柜,小區門口超市也可以代收,但他從來不讓李力將包裹放在這些地方。有一次,這位客戶的包裹明細寫著3公斤石膏粉,李力提前打電話告知需幫忙一起抬上樓,結果李力當晚就被這位客戶投訴到了郵政局。份,全國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累計完成496.6億件,同比增長26%;業務收入累計完成5929億元,同比增長24%。其中,同城業務量累計完成87.8億件,同比下降2%;異地業務量累計完成397.6億件,同比增長34.4%;/港澳臺業務量累計完成11.3億件,同比增長28.1%。月份,全國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完成57.6億件,同比增長22.7%;業務收入完成658億元,同比增長23.2%。
自去年1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稅44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并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
?報關代理要點:經由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是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的基本原則;報關主體須及時向海關履行申報義務。報關的分類報關分為自理報關和代理報關兩種。自理報關: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手續稱為自理報關。自理報關單位必須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和報關權。代理報關: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理其辦理報關手續的行為。代理報關根據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又可以分為直接代理報關和間接代理報關。
- 儲能電柜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空運報告)檢測要求 2024-12-02
- 紐扣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報告)檢測公司 2024-12-02
- 新能源汽車電池產品MSDS編寫檢測公司 2024-12-02
- 動力鋰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陸運報告)檢測要求 2024-12-02
- 鋰電池單體產品MSDS編寫檢測單位 2024-12-02
- 鈷酸鋰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空運報告)檢測公司 2024-12-02
- 新能源汽車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陸運報告)檢測單位 2024-12-02
- 紐扣電池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空運報告)檢測機構 2024-12-02
- 危險化工品非危化工品海關監管要求及進出口檢測單位 2024-12-02
- 危險化工品非危化工品差異區別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 2024-12-02
- 化工產品危險品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及進出口第三方檢測 2024-12-02
- 化工產品TDG和GHS定義內容及海運報告空運報告 2024-12-02
- 危險化工品非危化工品海關監管要求及進出口檢測標準 2024-12-02
- 危險化工品非危化工品監管部門及進出口第三方檢測 2024-12-02
-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監管部門及進出口檢測項目 2024-12-02
聯系方式
- 電 話:13760668881
- 銷售工程師:鄒工
- 手 機:13760668881
- 微 信:13760668881